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
杨志明
发电单位 人力资源和杜会保障部 签批盖章 黄 明
钟攸平
等级 特急・明电 人社部明电〔2010〕2号 中机发 917 号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帮助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再就业。推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目标的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自2010年2月25日至4月15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顼行动的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清理击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有效遇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改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清理整顿对象及内容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纽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内容包括:
(一)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者未成年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要严厉打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子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依法取缔“黑中介”。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屮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绅。
(三)加强职业中介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对巳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虽有职业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专项行动。要将专项行动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
(二)突出重点,确保实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活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务求实效。要以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作为重点检查区域,重点打击“黑中介”和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各地要注重部门联动,强化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组成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组,统一行动,分工协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注重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抓住春节后农民工集中返城就业和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援助活动的契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通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严重违法单位,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予以曝光。
四、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相关材料报送和总结工作
(一)请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0年3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全国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部际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
(二)请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0年3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数据报全国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部际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三)请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0年4月15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此次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全国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部际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在专项行动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部分地区进行督查调研,并在专项行动结束后,对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予以联合通报表扬。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执法处
联系电话:010—84207401、84208401
传 真:010—8422O216
电子邮件:lij@mohrss.gov.cn
邮政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1007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 安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